關于印發《江蘇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2020-12-24
各設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各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各融資擔保、再擔保公司: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683 號),加強全省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江蘇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0 年 12 月 18 日
江蘇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普惠金融發展,加強全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制度和中國銀保監會等九部門《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的 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借款、發行債券等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行為;所稱融資擔保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審慎經營,誠實守信,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是全省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部門,承擔全省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職責。
設區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設區市監管部門)、 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市、區)監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具體負責轄區內融資擔保公司及融 資擔保公司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本細則所稱住所地監管部門,是指省、市、縣(市、區)行 政區域內融資擔保公司所對應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應當建立健全省融資擔保行業 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融資擔保公司的信息管理,依法公開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息。
第六條 地方各級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融資擔保行業監管 人員的培訓,提升監管能力;組織開展融資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培訓,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七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全省融資擔保公司及省外融資擔保公司駐本省分支機構設立、變更及終止的審查批準等工作;設區市、縣(市、區)監管部門在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的指導 下,負責行政許可的核查、轉報等具體工作。
融資擔保公司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向住所地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住所地監管部門逐級上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審批。
第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融資擔保字樣。
未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擔保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國家另有 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 定,具備下列條件,并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
(一)股東信譽良好,未被列入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一億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來源真實合法;
(三)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熟悉與融資擔保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融資擔保公司合并、分立,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 法規以及本細則關于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的規定。合并、分立前后的融資擔保公司債權債務責任明確;已經書面通知債權人(含合 作銀行)且在住所地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公告合并、分立事項滿四十五日。
融資擔保公司合并、分立,應當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
第十一條 融資擔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符合國家相關 法律法規以及本細則關于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的規定;已經書面通知債權人(含合作銀行)且在住所地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公告減少注冊資本事項滿四十五日。
融資擔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
第十二條 省外融資擔保公司在本省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具備下列條件,并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
(一)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十億元;
(二)經營融資擔保業務三年以上,且最近二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最近二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自變更事項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備案材料寄送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備案,并在省融資擔保行業監管信息系統填報變更信息(含備案材料電子版);
(一)省內設立分支機構;
(二)變更機構名稱;
(三)增加注冊資本金;
(四)變更營業地址;
(五)變更業務范圍;
(六)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
(七)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省內融資擔保公司在本省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書面告知 融資擔保公司住所地監管部門。
第十四條 融資擔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或者增加注冊資本金等重大變更事項的,設區市監管部門應當自 收到備案信息之日起十日內開展備案核查,核查結果應當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報告。
第十五條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載明內容發生變更的,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重新申請領取新證。
第十六條 融資擔保公司注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但不解散的,應當向住所地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監管部門逐級上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審核。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認為注銷符合法定條件的,在門戶網站或者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并在十日內將相關信息推送至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注銷后,融資擔保公司應當依法變 更公司名稱和經營范圍。變更后的公司名稱不得含有融資擔保字樣,經營范圍不得包含融資擔保業務。融資擔保公司應當自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注銷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營業場所相關標識的清理或變更工作。
第十七條 融資擔保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 清算,自清算組成立之日起十日內書面向住所地監管部門報告情 況并申請注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清算過程應當接受住所地監管部門監督。
第十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被注銷的,其分支機構的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一并注銷。
第十九條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在門戶網站或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并在十日內將相關信息推送至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自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十日內,將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交回住所地監管部門。
第二十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通過門戶網站等渠道公布辦 理行政許可和備案等事項所需的申請材料以及格式文本。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二十一條 融資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下列融資擔保業務:
(一)借款類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貸款、互聯網借貸、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票據承兌、信用證等債務融資提供擔 保的行為;
(二)發行債券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發行債券等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行為;
(三)其他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發行基金產品、信托產品、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支持證券等提供擔保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經營穩健、財務狀況良好的融資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下列業務:
(一)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訴訟保全擔保等非融資擔保業務;
(二)與擔保業務有關的咨詢等服務業務。
第二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建立健全以下內部控制制度:
(一)建立有效的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衡機制,明確劃 分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之間、相關部門之間、崗位之間、上下級機構之間的職責;
(二)建立統一的法人授權制度,根據分支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資產質量、所處地區經濟環境等因素,合理確定擔保項目審批權限及其他經營管理權限;
(三)建立涵蓋擔保項目評審、擔保后管理、代償責任追償等全部業務環節的業務規范;
(四)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遵循穿透原則要求,將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作為自身的關聯方進行管理;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六)建立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制度、應急管理機制和信息披露制度;
(七)其他內部控制制度。 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增強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的能力,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的融資需求服務。
第二十四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規定的風險權重,計量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融資擔保公 司的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其凈資產的十倍。對小微企業和農戶融 資擔保業務在保余額占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戶數占比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融資擔保公司,前款規定的倍數上限可以提高至十五倍。
開展住房置業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中心)按照《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規定的風險權重, 計量融資擔保責任余額。
對于按比例分擔風險的融資擔保業務,融資擔保責任余額按實際承擔的比例計算。
第二十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對同一被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余 額與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的比例不超過百分之十,對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擔保責任余額與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的比例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六條 融資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提供融資擔保,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條件不得優于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的條件。 融資擔保公司為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應當自提供擔保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住所地監管部門報告,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擔保賠償準備金并實行專戶管理。
第二十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股東應當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不當干預融資擔保公司自主經營,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套取、挪用、擠占融資擔保公司及其客戶資金。
第二十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主要股東可以在融資擔保公司章程中約定,在融資擔保公司出現代償風險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當經營失敗導致損失侵蝕資本時,及時追加資本金。
第三十條 融資擔保費率由融資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協商確定。
納入政府推動建立的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機制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對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 的融資擔保費率。
第三十一條 被擔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質押方式,向融資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有關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辦理。
第三十二條 融資擔保公司自有資金的運用,應當符合《融 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的規定,保障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
第三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當依據《融資 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本細則等規定,對分支機構的經營規則作出規定。
第三十四條 融資擔保公司及分支機構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二)自營貸款或者受托貸款;
(三)受托投資;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建立和落實非現場監管信 息報送制度,按照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的要求,報送非現場監管數據、非數據信息及其他文件和資料;同時于每月 10 日前報送上月月報。
融資擔保公司跨省開展業務的,應當按季度向住所地及業務發生地監管部門報告業務開展情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工作機制,注重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時監測風險,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監管部門應當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規模、主要服務對象、內部管理水平、風險狀況、消費者權益保護、年度監管評級、第三方信用評級結果等情況,對融資擔保公司實施分類監督管理,鼓勵優質融資擔保公司加強業務創新, 提升服務能力,加大對經營合規狀況差的融資擔保公司現場檢查 力度,督促改正違規問題。
第三十八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運用監管信息系統,加強融資擔保行業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住所地監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轄區內融資擔保公司及時、準確報送信息,設區市監管部門于每 年1月31日前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報送本市上年度監管與發展報告。
第三十九條 地方各級監管部門運用監管信息系統,加強對 轄區內融資擔保公司的持續監管。通過收集融資擔保公司以及行業整體的報表數據、經營管理情況和其他內外部資料等信息,及時動態掌握融資擔保公司外部經營環境變化、公司治理狀況、內部控制狀況、風險管理能力、擔保業務情況、關聯擔保風險、資產質量狀況、流動性指標和投資情況等,對融資擔保公司以及行業整體風險狀況進行分析,做出評價,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監管部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對融資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分為常規性現場檢查和專項現場檢查。常規性現場檢查,是指根據融資擔保行業日常監管的要求 定期開展的監督檢查,可以事先告知融資擔保公司需要檢查的范圍、內容、要求和時間。專項現場檢查,是指針對融資擔保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隱患,開展的臨時性、突擊性的專門檢查, 可以不提前通知被查公司。
現場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融資擔保公司進行檢查;
(二)詢問融資擔保公司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檢查融資擔保公司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
(四)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予以封存。
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監管部門負責人批準。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
第四十一條 縣(市、區)監管部門對轄區內融資擔保公司的現場檢查每半年至少一次;設區市監管部門對所轄市區內融資擔保公司的現場檢查每半年至少一次,對所轄縣(市、區)融資擔保公司每半年抽查百分之三十以上;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對全省融資擔保公司每年抽查百分之五以上。
地方各級監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委托中介機構或者聘請 專業技術人員輔助開展部分專業性工作,并將相應經費納入年度預算。
第四十二條 融資擔保公司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鼓勵融資擔保公司參加第三方信用評級機構的企業信用評級,信用評級結果作為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和政策扶持的重要參考。
地方各級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擔保公司信用記錄制度,可以通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方式核實股東信用信息,將其作為行政審批和備案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四十三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應當根據省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的預警、防范和處置機制。
第四十四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發現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 活動可能形成重大風險的,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區別情形, 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其暫停部分業務;
(二)限制其自有資金運用的規模和方式;
(三)責令其停止增設分支機構。
第四十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制定風險事件應急管理預案,明確應急管理的崗位及職責、措施和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重大、突發風險事件,保護債權人和其他相關利益人的合法權益。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及時處置,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住所地監管部門報告具體情況。
第四十六條 設區市、縣(市、區)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地方 人民政府和上級監管部門的要求做好風險處置工作,對本轄區發生的融資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性質、事態變化和風險程度及時做出判斷;對可能影響地區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的,及時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并在事件發生后的二十四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 和上級監管部門報告。設區市監管部門應當在重大風險事件處置 完畢后的三十日內將事件的整體處置情況報告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根據風險事件嚴重程度做好指導、處置工作,視情向省政府、中國銀保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未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擅自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或者經營融資擔保業務以及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的,按照《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置、處罰。
第四十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違反《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制度規定的,按照《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置、處罰;融資擔保公司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九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是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設區 市、縣(市、區)監管部門應當協助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對本轄區 內的融資擔保公司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調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公司制以外的融資擔保機構監管參照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融資擔保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發揮服務、協調和行業自律作用,引導融資擔保公司依法經營,公平競爭,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第五十二條 融資再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有關十日(含)以內的規定是指工作日, 不含節假日。有關十日以上的規定是指自然日,包含節假日。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江蘇 省融資性擔保公司行政許可工作指引》(蘇經信擔保〔2012〕449 號)、《江蘇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管工作指引(試行)》(蘇經 信擔保〔2012〕450 號)、《關于明確我省信用再擔保公司相關 審批管理權限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4〕33 號)和《關于全 省融資擔保機構審批、備案有關事項的通知》(蘇中小改革〔2017〕 843 號)同時廢止。
抄送: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國資委、省市場監管局、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保監局。
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0 年 12 月 21 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