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充分發揮融資擔保體系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77號)
2019-10-12
索 引 號 | 014000319/2019-00243 | 分 類 | 政府辦公室(廳)文件,其他 財政、金融、審計 通知 |
發布機構 |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日期 | 2019-10-02 |
標 題 |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充分發揮融資擔保體系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
文 號 | 蘇政辦發〔2019〕7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充分發揮融資擔保體系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
時 效 |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發展融資擔保是破解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重要手段和關鍵環節,對于穩增長、調結構、促改革、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推動融資擔保行業特別是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進一步聚焦主業、支小支農,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流向小微企業和“三農”等普惠領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措施。
一、總體要求
(一)明確發展定位。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改進小微企業和“三農”金融服務的決策部署,推動融資擔保行業以服務實體經濟為宗旨,支持普惠金融發展,促進資金融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持續優化行業結構,構建以省級政府性再擔保機構為龍頭、各市縣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全覆蓋、社會資本積極參與的融資擔保體系。強化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準公共定位,堅持專注主業、保本微利運營,著力緩解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二)聚焦支小支農融資擔保主業。推動各類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專注服務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三農”主體,以及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和企業,對其中貸款信用記錄和有效抵質押品不足但產品有市場、項目有前景、技術有競爭力的,應優先提供擔保增信,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平等享受財稅支持政策。
二、完善融資擔保體系
(三)加快發展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各市、縣(市)通過新設、指定或重組等方式,2021年底前至少有1家政府出資為主、以支小支農等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為主業、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其中:設區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注冊資本不低于5億元,有條件的力爭達到10億元;縣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對暫不具備條件的縣(市),鼓勵省、市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通過控股、參股等方式,支持縣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發展。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不得偏離主業盲目擴大業務范圍,不得為政府債券發行提供擔保,不得為政府融資平臺融資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堅持“不新增、降規模”,逐步將大中型企業擔保業務規模控制在20%以內,主動剝離政府債券發行和政府融資平臺融資擔保業務,力爭通過3-5年努力,單戶1000萬元以下的支小支農融資擔保業務占比達到80%以上。
(四)充分發揮省級政府性再擔保機構作用。省級政府性再擔保機構應加快轉型,發展成為職能定位明確、資本實力雄厚、支小支農主業突出、公司治理規范、信用評價和風險防控體系完善的龍頭機構。支持省級政府性再擔保機構牽頭構建完善全省融資擔保體系,通過參股、控股、托管市縣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等方式,開展行業整合,推動市縣融資擔保行業整體發展。省級政府性再擔保機構要深度對接國家融資擔保基金,適當放寬合作機構準入條件,優化多層次風險分擔、業務聯動和政銀擔有效合作機制,逐步帶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單戶1000萬元以下的支小支農擔保金額占全部擔保金額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單戶500萬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
(五)推動各類融資擔保機構協調發展。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原則,通過財政注資、吸收社會資本參股、實施兼并重組等方式,著力改變融資擔保機構資本實力不強、業務開展乏力、風險控制能力偏弱的現狀,不斷提升融資擔保能力,發揮更積極作用。對主要為小微企業和“三農”服務的各類融資擔保機構,各級財政部門可以通過增資獎勵、風險分擔、保費補貼等方式提供支持。
(六)引導降費讓利。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應在可持續經營的前提下,進一步調降再擔保費率,逐步將合作機構平均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其中: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5%。
三、構建可持續銀擔合作模式
(七)優化風險分擔機制。設立省級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每年不低于3億元,并實行動態補償。加強與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對接,優化風險分擔機制,推動國家融資擔保基金、銀行業金融機構、省級政府性再擔保機構(含省擔保代償補償資金)、合作融資擔保機構按比例分擔風險。其中: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原則上均不低于20%,省級政府性再擔保機構(含省擔保代償補償資金)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不低于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承擔的比例、不高于30%。鼓勵各市、縣結合實際,設立本級代償補償資金,為融資擔保機構進一步分險。落實代償和分險責任,推動融資擔保機構實現“先代償、后分險”。
(八)完善銀擔合作機制。推動轄內融資擔保機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總對總”合作,細化業務準入和擔保代償條件,明確代償追償責任,強化擔保貸款風險識別與防控。引導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分支機構審批權限,并在授信額度、擔保放大倍數、利率水平、續貸條件等方面提供更多優惠,免收或少收融資擔保機構保證金;加大與優質民營融資擔保機構合作力度,合理設置準入條件,避免因所有制結構、注冊資本“一刀切”。督促融資擔保機構向合作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時完整披露業務經營和財務狀況信息,并對合作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定期評估,重點關注其推薦擔保業務的數量和規模、擔保對象存活率、代償率以及貸款風險管理等情況,作為開展銀擔合作的重要參考。
(九)提升擔保服務質效。推動融資擔保機構分批接入省綜合金融服務平臺,發揮平臺獲客引流優勢,提高服務能力。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的收費行為,除貸款利息和擔保費外,不得以保證金、承諾費、咨詢費、顧問費、注冊費、資料費等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清理規范企業抵押登記、資產評估、過橋等附加費用,避免加重企業負擔。推動融資擔保機構在完善信用評價和風險防控體系的基礎上,逐步減少、取消反擔保要求。
四、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十)完善資本金補充機制。推動省、市、縣建立資本金持續補充機制,做大做強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確保其具備充足擔保實力和代償能力。
(十一)加大保費補貼力度。按照保本微利、可持續的原則,對單戶擔保金額1000萬元以下、且擔保費率不高于1.5%的融資擔保業務,省財政按其擔保金額給予不超過年化1%的擔保費補貼。
(十二)落實財稅支持政策。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的代償損失核銷,參照《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的擔保賠償準備金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按照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執行。發揮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作用,加快處置擔保機構不良資產,釋放更多擔保資源。
(十三)規范擔保抵(質)押物登記。支持融資擔保機構作為抵押權人,依法辦理擔保業務涉及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林權、股權、機器設備、車輛等反擔保物權的抵(質)押登記。
(十四)發揮信用約束、激勵作用。加強融資擔保信用體系建設,通過第三方信用評級、接入征信系統、信用記錄納入國家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等措施,維護融資擔保行業信用。依托省大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在確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整合小微企業和涉農經營主體工商登記、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稅收繳納、社保繳費等信息資源,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運用信用數據提供便利。
五、優化監管考核機制
(十五)優化績效考核機制。按照“廣覆蓋、低費率、可持續”的原則,調整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體系,降低或者取消利潤考核要求,增加服務成效考核內容,著重考核扶持小微企業和“三農”業務規模、戶數及其占比、增量,以及放大倍數、擔保費率、風險控制等指標,并將考核結果與資本金補充、薪酬待遇等直接掛鉤,形成開展支小支農擔保業務的正向激勵。
(十六)建立盡職免責機制。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國有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制定細化全流程全崗位盡職免責制度,設立內部問責申訴通道容錯糾錯。對已按規定妥善履行授信審批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人員,實行盡職免責。對發生代償損失的擔保業務,國有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及業務人員依法合規、勤勉盡職的,免除其相應責任。
(十七)壓實各級監管責任。各地要明確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的出資人職責和屬地管理責任,推動轄內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堅持支小支農業務發展與防控風險并重,完善保前、保中、保后風險管理措施。財政部門會同融資擔保行業監管部門,定期對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落實“四個不得”要求、支小支農業務占比情況進行檢查,不符合要求的,督促限時整改,并適當提高對支小支農業務代償損失的容忍度。堅持強監管與促發展并重,推動各級監管部門創新監管機制,優化分類監管措施,推進監管信息化建設,重視發揮行業協會作用,不斷提高監管有效性。加強監管人才培養,充實監管隊伍,確保一線監管力量充足。要建立健全風險預警機制,及時上報并妥善處置轄內融資擔保行業重大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10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