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江蘇印發省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池管理暫行辦法
2019-09-24
關于印發《江蘇省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池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蘇財規〔2019〕7號
各市、縣財政局、省信用再擔保集團:
為貫徹落實《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省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蘇政發〔2018〕136號)等文件精神,省財政設立“江蘇省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池”(簡稱“資金池”),支持我省融資性擔保公司、再擔保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合作,建立風險共擔機制。為規范“資金池”管理,充分發揮其政策功能,現將《江蘇省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池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江蘇省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池管理暫行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2019年9月11日
江蘇省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池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省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蘇政發〔2018〕136號)等文件精神,省財政設立“江蘇省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池”(簡稱“資金池”),支持我省融資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合作,建立風險共擔機制。為規范“資金池”管理,充分發揮其政策功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池”的資金來源包括:中央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降費獎補資金,省級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資金池產生的收益以及追償款項等。
第三條 “資金池”聚焦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主要服務小微企業、“三農”和“雙創”主體,以及符合條件的戰略新興產業企業。
第四條 省財政廳通過協議委托第三方作為“資金池”管理人。管理人設立“資金池”專戶,實施封閉管理,并按要求撥付補償資金等。省財政廳根據其工作情況給予一定管理費用。
第二章 合作機構的要求
第五條 合作銀行、融資擔保機構要采取措施,逐步達到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合作銀行原則上承擔不低于20%的風險責任。
第六條 納入“資金池”合作范圍的融資擔保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經金融監管部門年檢合格。
(二)公司治理機制完善,有適應融資擔保業務發展的專業隊伍。
(三)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具備較強經營管理能力和清收能力,對擔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后追償與處理機制。
(四)堅守支農支小融資擔保主業,不斷提高支農支小擔保業務規模和占比。支小支農擔保金額占全部擔保金額的比例原則上要不低于80%,其中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
再擔保機構開展直保業務的,可參照上述條件申請納入“資金池”合作范圍。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應向再擔保機構提出申請,經再擔保機構評估并出具意見,納入“資金池”的合作擔保機構名單。再擔保機構應及時將合作擔保機構名單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八條 納入“資金池”支持范圍的擔保業務,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5%。
第九條 再擔保機構應堅持保本微利運行的原則,根據再擔保業務的代償和業務經費支出情況,合理確定再擔保業務收費標準,并接受省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章 代償、補償程序
第十條 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合作銀行、融資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分別按照約定的比例,共同承擔融資擔保業務的風險,其中再擔保機構承擔的責任比例原則上為30%。
第十一條 對于再擔保機構與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合作的再擔保業務,“資金池”按照再擔保機構分擔代償責任部分的60%予以補償。再擔保機構與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的一個合作年度內,累計發生代償補償的原擔保項目未清償金額超過當年新增再擔保業務融資本金總額5%的,對于超過部分“資金池”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擔保項目發生代償,由融資擔保機構先行代償。再擔保機構在收到融資擔保機構的代償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無異議后按約定比例對融資擔保機構進行代償。再擔保機構履行代償責任后,應及時向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申請代償。
第十三條 再擔保機構按季度對其自身代償的再擔保業務,按照規定的比例向省財政廳提出補償申請,申請材料包括:請示文件,代償明細表,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承擔代償責任的有關書面材料。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按照再擔保機構的申請,參考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的代償情況,按規定比例對再擔保機構分擔的代償責任部分給予補償,用于彌補其代償損失。
第十五條 合作銀行、融資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積極開展追償工作。融資擔保機構追償所得,應當在扣除追償費用后及時按分擔比例返還銀行、再擔保機構。
第十六條 按照“資金池”分擔補償責任的比例,再擔保機構按季度將追償所得資金返還“資金池”,并提交追償資金明細表。
第十七條 鼓勵合作銀行、融資擔保機構采取不良資產打包出售、公開拍賣、轉讓等市場化手段,加速代償清收。
第十八條 再擔保機構應制定再擔保業務的呆賬核銷管理辦法,明確呆賬核銷的條件、程序等。對 “資金池”承擔補償責任的融資擔保業務,符合條件的代償損失可按規定進行核銷,并將核銷結果及時報省財政廳。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必要時委托外部中介機構對再擔保機構的代償情況、補償申請等進行審計。
第二十條 合作銀行、融資擔保機構應建立盡職免責機制,對已經按照規定認真履行授信審批和擔保審核職責的業務人員實行盡職免責。
第二十一條 合作銀行、融資擔保機構應加強對貸款對象的日常貸后、保后管理。對存在弄虛作假、惡意逃避債務等情形的貸款對象,3年內不予納入“資金池”支持范圍。
第二十二條 融資擔保機構在獲得代償補償后未繼續采取有效的債務追償措施及未按約定向其他債權人返還追償所得的,暫停其新的“資金池”分擔風險業務開展。
第二十三條 融資擔保機構除擔保費外,不得以保證金、承諾費、咨詢費、顧問費等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對于存在不規范收費的擔保機構,暫停其新的“資金池”分擔風險業務開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資金池”合作資格。
第二十四條 有關單位申報補償資金時,應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申報單位違反本辦法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補償資金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補償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在一至三年內禁止申報補償資金,并記錄為失信信息報送省公共信息系統。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其他再擔保機構根據中央和省相關政策規定,為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等融資擔保業務提供再擔保服務的,可參照本辦法由“資金池”提供風險補償。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來源:江蘇省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