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農村產權 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2015-03-18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農村產權 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蘇政辦發〔2015〕13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促進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為開展各種形式的農村產權交易搭建服務平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緊密結合江蘇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重要性
近年來,全省各地積極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加強政策引導,強化機制創新,探索建立了多種形式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和服務平臺,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了有效服務,促進了農村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但一些地方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滯后,存在交易活動不公開、交易程序不規范、交易監督不到位等問題。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推進我省現代農業建設邁上新臺階的重要舉措,是實現城鄉經濟社會融合互動、優勢互補、互利共贏的迫切需要。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事關農村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有利于提高農村要素資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實現農村資源效益最大化,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有利于創新農業、農村投融資機制,吸引更多社會資本進入農業農村,開辟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渠道,推動農村經濟繁榮發展;有利于實現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陽光操作,推動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切實維護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農村和諧穩定。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重要性,將其作為深化農村改革、推進現代農業建設邁上新臺階的一項重要任務抓緊抓好。
二、準確把握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江蘇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以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為前提,以建立歸屬清晰、權能完整、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為目標,以保障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權益為根本,以規范流轉交易行為和完善服務功能為重點,培育和發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生產要素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促進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和農民增收。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公益性為主。堅持為農服務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為目的,支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發展,促進城鄉生產要素雙向流通和資產資源優化配置,充分發揮其服務農村改革發展的重要作用。二是堅持依法自愿有償。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農民為主體,政府引導扶持,市場配置資源,鼓勵交易雙方平等協商、自愿互利流轉農村產權。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不得違背農民意愿,不得損害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三是堅持公開公正規范。堅持公開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競爭、規范有序,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實際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特點的市場形式、交易規則、服務方式和監管辦法。四是堅持因地制宜。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從各地實際出發,確定市場模式和覆蓋范圍,不搞強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揮。五是堅持穩步推進。充分利用和完善現有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穩妥慎重、循序漸進,不急于求成,不片面追求速度和規模。
(三)目標任務。充分利用現有的各類農村產權流轉服務平臺,推動以縣(市、區)為重點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鄉鎮建立交易服務中心;省及省轄市建立提供政策和綜合信息發布、數據統計、情況分析、交易行為監管的信息服務平臺。在試點基礎上,爭取通過3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立省、市、縣、鄉鎮統一聯網、四級聯動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和信息服務網絡平臺,實現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公開、公正、規范運行。
三、加快構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運行體系
(一)交易市場的性質與設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為各類農村產權依法流轉交易提供服務的平臺,是政府主導、服務“三農”的公益性、非盈利性的服務機構,組織形式原則上應為事業法人或由國有資本出資組建的企業法人,名稱應為農村產權交易所或交易中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以服務農戶、農民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主,交易行為主要發生在縣域范圍內,具有鮮明的地域特點。現階段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原則上應以縣域為主,確有需要可以設立覆蓋市域范圍的市場,承擔更大范圍的信息整合發布和大額產權流轉交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設立要經過科學論證,由當地政府審批。
(二)交易市場的功能與形式。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主要提供發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詢和申請、協助產權查詢、組織交易、出具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和資金結算手續等基本服務;并可根據自身條件,開展資產評估、法律服務、產權經紀、項目推介、抵押融資等配套服務,也可以引入財會、法律、資產評估等中介服務組織以及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和擔保公司,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專業化服務。交易市場既要發揮信息傳遞、價格發現、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注意發揮貼近“三農”,為農戶、農民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主體流轉交易產權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要主動適應交易主體、目的和方式多樣化的需求,不斷拓展服務功能,逐步發展成集信息發布、產權交易、法律咨詢、資產評估、抵押融資等為一體的為農服務綜合平臺。
建立信息互聯、資源共享、覆蓋省、市、縣、鄉鎮四級農村產權交易信息服務網絡平臺。現階段,要把縣(市、區)級流轉交易市場作為工作重點,帶動鎮級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建立和完善縣、鄉兩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有形市場建設;省、市級原則上建立信息服務網絡平臺為主。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整合各類流轉服務平臺,建立提供綜合服務的市場。
(三)明確交易品種。農村產權類別較多,權屬關系復雜,承載功能多樣,適用規則不同,應實行分類指導。現階段交易品種主要包括:
1.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協商確定。
2.“四荒”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進行流轉交易。
3.林權。是指農村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可以采取出租、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交易期限不能超過法定期限。
4.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是指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可以采取承包、租賃、出讓、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5.海域使用權。是指以海域實用價值為內容的用益物權。可以采取轉讓、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轉交易。
6.農業生產設施設備。是指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可以采取轉讓、租賃、拍賣等方式流轉交易。
7.農村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是指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可以采取承包、租賃、轉讓、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8.農業類知識產權。是指涉農專利、商標、版權、新品種、新技術等,可以采取轉讓、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9.其他。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
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本著“先易后難、先少后多、逐步增加”的原則,妥善安排進場交易品種及數量,逐步覆蓋全部農村資產、資源。
(四)規范交易主體及交易程序。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均可進入市場參與流轉交易。具體準入條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現階段,市場流轉交易主體主要有農戶、農民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涉農企業和其他投資者。農戶擁有的產權由農戶自主決定是否入市流轉交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妨礙自主交易。農村集體資產流轉必須進入市場公開交易,防止暗箱操作。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要依法對各類市場主體進行審查核實、登記備案。產權流轉交易的出讓方必須是產權權利人,或者受產權權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農戶宅基地使用權、農民住房財產權、農戶持有的集體資產股權之外,流轉交易的受讓方原則上沒有資格限制(外資企業和境外投資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對工商企業進入市場流轉交易,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監管和風險防范。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交易活動,原則上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提出交易申請。由轉出方向所在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中心提交產權流轉申請材料,鄉鎮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鄉鎮交易服務中心向縣(市、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提交產權流轉申請材料。
2.進行前置審核。根據產權類型,各縣(市、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委托相關職能部門對產權流轉申請材料依法進行審查、產權查檔和權屬確認。
3.發布流轉信息。審核通過后,由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利用網絡等公共媒體,發布產權流轉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
4.審查受讓方資料。受讓方申請受讓產權,提交受讓申請書、受讓方資格證明或有效證件、受讓方資信證明和農村產權交易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進行資格審查。
5.組織產權交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依據征集到的資格審查合格的受讓方情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選擇協議、電子競價、招投標等交易方式,組織進行交易。
6.簽訂交易合同。轉出方與受讓方簽訂產權流轉交易合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及時公示交易結果。
7.出具交易鑒證。轉出方與受讓方向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提交鑒證所需材料,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審核合格后,出具交易鑒證書。
(五)強化監督管理。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新型農村服務組織,各地要強化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規范的市場管理制度和交易規則,對市場運行、服務規范、中介行為、糾紛調處、收費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要實行統一規范的業務受理、信息發布、交易簽約、交易中(終)止、交易(合同)鑒證、檔案管理等制度,流轉交易的產權應無爭議,發布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交易品種和方式應符合相應法律、法規和政策,交易過程應公開公正,交易服務應方便農民群眾。市場管理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加強定期檢查和動態監測,促進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風險,確保市場規范運行。要及時查處各類違法違規交易行為,嚴禁隱瞞信息、暗箱操作、操縱交易。要依托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處仲裁機構,妥善解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出現的各類矛盾糾紛。要探索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行業協會,充分發揮其推動行業發展和行業自律的積極作用。
四、切實加強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組織領導
(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把農村流轉產權交易市場建設作為深化農村改革的重要內容,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要明確責任部門,落實目標任務,成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組織協調、政策制定等方面職責,負責對市場運行進行指導和監管。要落實流轉交易市場機構和場所,配備專職人員,確保交易市場正常運行。省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同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政府主導、服務“三農”的非盈利性機構,要實行市場建設和運營財政補貼等優惠政策,通過采取購買社會化服務或公益性崗位等措施,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和管理信息網絡平臺,完善服務功能和手段。
(三)營造良好氛圍。各地要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大眾媒體的作用,加大宣傳力度,讓廣大農民群眾、基層干部了解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目的和程序,關心和支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確保農民群眾成為市場建設的參與者和受益者。要加強基層干部和業務人員業務培訓,提高操作能力。要及時了解、宣傳推廣、學習借鑒省內外先行地區的好經驗、好做法,通過典型示范引導,推動我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