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4-06-17
關于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導意見
財庫〔2014〕69號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江西、山東、青島、廣東、深圳、寧夏財政廳(局、委),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為規范2014年自發自還地方政府債券(以下簡稱地方債)信息披露工作,按照國務院關于政府信息公開、推進預算公開透明的總體部署,根據《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辦法》有關規定,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地方債信息披露涉及地方政府的相關業務由試點地區財政部門負責辦理。地方債信息披露應符合政府信息公開和債券市場監管有關規定。
二、試點地區財政部門應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及時。參與地方債發行的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登記托管和代理還本付息機構等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應對其所出具的信息負責。
三、債券發行前信息披露。試點地區財政部門應不遲于地方債發行日前5個工作日,通過本單位門戶網站、中國債券信息網等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披露以下信息:
(一)債券基本信息。包括發行數量、發行日期、手續費率、發行方式、發行款繳納時間和賬戶信息、募集資金投向說明等。
(二)本地區經濟運行、財政收支、債務等情況。經濟運行情況,主要包括中長期經濟規劃、經濟基本狀況等;財政收支狀況,公布經同級人大批準的政府預決算數據,主要包括公共財政收支、政府性基金收支和國有資本經營收支等信息;債務情況主要包括債務余額、期限結構、償債計劃等(詳見附件)。
(三)信用評級情況。包括信用評級報告和跟蹤評級安排等。
四、債券發行日信息披露。試點地區財政部門應不遲于發行日日終,通過指定網站公告當期地方債的實際發行規模、利率等信息。
五、債券存續期信息披露。在地方債還本到期日前,試點地區財政部門應通過指定網站持續披露以下信息:
(一)按年度披露財政預決算,按季度披露經濟運行等情況,按月度披露財政收支執行等情況。
(二)按年度披露地方政府性債務情況。
(三)不遲于信用評級機構出具跟蹤評級結果后5個工作日,公布跟蹤評級報告。
六、相關重大事項信息披露。在地方債還本到期日前,地方政府發生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時,試點地區財政部門應及時向市場披露。重大事項主要包括:
(一)地方債本息未按期支付;
(二)重大的債務贖回或債務豁免;
(三)其他影響地方債還本付息的重大事件。
試點地區財政部門應當制定重大事項的報告、傳遞、審核、披露程序。
七、試點地區財政部門應不遲于地方債還本付息日前5個工作日,通過指定網站公布還本付息事項。
八、為地方債提供登記托管和代理還本付息的機構在規定時間未及時足額收到還本付息資金的,應及時向投資者公告試點地區財政部門未及時足額劃付資金的事實。
九、試點地區財政部門和中介結構所披露或出具的信息如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應承擔相應責任。
十、試點地區財政部門應加強地方債信息披露管理,逐步細化地方債信息披露標準,擴大地方債信息披露內容范圍。在本文規定范圍的基礎上,鼓勵試點地區財政部門根據投資者需求和有關實際情況,積極披露其它相關信息。
附件:經濟運行、財政收支、債務等情況公布內容
財政部
2014年6月6日
附件
經濟運行、財政收支、債務等情況公布內容
一、地方經濟狀況
(一)中長期經濟規劃。包括地區社會和經濟發展戰略規劃、經濟圈規劃、行業發展等。
(二)近三年經濟基本狀況。包括地區金融環境、經濟總量、經濟增長、產業結構、固定資產投資、對外貿易、消費、居民生活、各類價格指數等。
以上內容均按試點地區全轄口徑公布。
二、財政收支狀況
(一)近三年公共財政收支。主要內容包括公共財政收入、轉移性收入、地方政府債券收入,公共財政支出、地方政府債券還本支出、轉移性支出等。
(二)近三年政府性基金收支。
(三)2014年國有資本經營收支。
其中:年度公共財政收支、年度政府性基金收支,2012年數據按決算口徑公布,2013年數據在決算編制完成之前按預算口徑公布,在決算編制完成之后按決算口徑公布,2014年數據按預算口徑公布;2014年國有資本經營收支數據按預算口徑公布。
以上內容均按省(區、市)本級口徑公布。
三、地方政府債務狀況
截止2013年底地方政府性債務情況。包括債務余額、舉借主體、資金來源、期限結構、資金投向、當年舉借償還情況、未來償債計劃、控制債務增長和防范債務風險方面擬采取的措施等。
以上內容均按試點地區全轄、本級口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