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關于加快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的意見
2012-08-17
蘇政發〔2012〕79號 2012年6月21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加快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創新驅動戰略實施和創新型省份建設的重要舉措,對于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具有重要意義。2011年10月,科技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聯合下發了《關于確定首批開展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地區的通知》(國科發財〔2011〕539號),確定我省為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地區。為推動試點工作深入開展,促進科技和金融緊密結合,大力提升科技金融發展水平,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刻認識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的重要性緊迫性,明確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的總體要求
(一)堅持把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擺上重要位置。當前,我省正處于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會、開啟基本實現現代化新征程的關鍵時期。建設創新型省份,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在新的起點上奮力開創科學發展新局面,不僅需要科技創新的引領,而且需要金融創新的支撐。只有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構建完善的科技金融體系,才能更好地實施創新驅動戰略、提升科技進步與創新水平,才能加速科研成果轉化、培育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才能進一步優化資源配置、推進科技體制和金融體制改革。經過多年努力,我省科技和金融結合工作有了長足進步,2011年被列為首個國家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省。但總體上看,我省科技金融發展仍較薄弱,科技和金融結合不夠緊密,科技信貸總量較小,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活動融資難的矛盾突出,科技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力度有待加大,高層次科技金融人才短缺。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一定要深刻認識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的重大意義,準確把握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進一步解放思想、開拓創新、攻堅克難,以更高的標準、下更大的決心,堅持不懈地把科技和金融結合工作抓緊、抓好、抓實。
(二)明確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的總體要求。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科技和金融結合工作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科學發展主題和轉變發展方式主線,抓住我省被列為國家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省的有利時機,正確把握科技創新和金融創新的客觀規律,著力推動科技創新和金融創新的良性互動,大力推進科技資源和金融資源的有效對接,努力形成具有江蘇特色的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科技投融資體系,促進技術、資本、人才等創新要素向科技型企業、新興產業集聚,使江蘇成為全國技術與資本要素最密集、科技金融發展最活躍的地區之一,為建設創新型省份、又好又快推進“兩個率先”提供有力支撐和保障。到2015年,確保科技貸款余額及科技企業境內外上市數和融資額在“十一五”基礎上實現翻一番,創業投資管理資金規模達到2000億元,科技支行、科技保險支公司、科技擔保公司等科技金融專營機構發展到100家以上,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發展到100家以上。到2020年,以上各項指標在“十二五”基礎上實現翻一番。
二、著力發展科技支行和科技信貸業務部,創新與科技結合的有效信貸支持體系
(三)積極增加科技創新信貸支持。引導支持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不斷增加對科技領域的信貸投入,有條件的要安排專項信貸規模和資金支持科技創新,確保“十二五”期間科技貸款年均增長率高于各項貸款平均增長水平;樹立創新意識,創新信貸管理機制,培養高素質信貸專業團隊,開發適應科技信貸特點的信貸產品和抵(質)押方式;重點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術和新醫藥、節能環保、物聯網和云計算、新一代信息技術和軟件、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汽車、智能電網、海洋工程裝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滿足其合理資金需要。鼓勵各商業銀行探索以貸款和投資相結合的方式支持中小型科技企業發展。
(四)加快科技信貸專營機構建設。到2015年,各國有商業銀行和總部在我省的骨干商業銀行要依托國家及省級高新區,在蘇南、蘇中、蘇北地區合理布局、平衡發展,設立4家以上科技支行,其他商業銀行和相關金融機構至少設立2家科技支行或科技信貸業務部。要從總行、省級分行層面對科技支行和科技信貸業務部實行專門的信貸管理與考核機制,不以存款為主要考核指標,主要考核科技貸款總量和結構;不以利潤為主要考核指標,原則上要求贏虧平衡、保本微利;提高科技支行和科技信貸業務部信貸風險容忍度,允許加倍計提普通呆賬準備金(即科技貸款余額的2%);在貸款總量中科技貸款比重不低于50%,科技貸款增長速度每年不低于20%;科技貸款結構要求達到3∶7,即對研發機構和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的貸款占比不低于30%,對成長期和成熟期科技企業的貸款占比不高于70%。
三、大力發展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基金,構建與科技結合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
(五)引導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基金加快發展。充分發揮省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用,推動市、縣(市、區)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或母基金,吸引社會資金創立或參股創業投資企業。鼓勵和支持海外資金來我省設立創業投資機構,海外資金設立的創業投資機構凡投資于中小型科技企業的,給予結匯便利,并積極爭取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QFLP)試點。有條件的市、縣(市、區)要探索建立創業投資集聚區,吸引境內外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基金入駐。國有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未上市中小企業,符合條件的,可協議轉讓國有股或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探索建立適合創業投資特點的資本籌集、投資決策、考核評價、轉讓退出和激勵約束等制度,引導創業投資基金特別是國有創業投資基金加大對種子期和初創期高科技企業的投入力度。以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有償回收資金為來源設立省級天使引導資金。
(六)推動科技企業上市和發行債券。促進非上市科技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加強對擬上市科技企業的分類指導和培育,支持其盡快上市。鼓勵已上市科技企業通過再融資、股權激勵和并購重組等資本市場功能,加快做強做大。推動部分重點高新技術園區進入“新三板”擴大試點范圍,支持尚未達到上市要求的科技企業在科技產權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組織中小型科技企業發行集合債券、集合票據,有效運用不同債券產品擴大科技企業直接融資規模。總部在我省的骨干證券公司和相關金融機構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與作用,為科技企業上市和發行債券提供優質服務。
(七)建立健全科技企業產權交易市場。完善省及各市產權交易中心(所),依托省技術市場,加快建設區域性非上市科技企業產權交易中心,依法合規開展企業產權和股權交易、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轉讓、相關抵質押物流轉和處置。完善有利于技術產權流轉的服務和監管機制,搞活市場交易,增加中小型科技企業融資選擇,拓寬創業投資基金退出渠道。健全知識產權抵質押登記系統,大力推動股權登記工作,建立全省統一的股權登記數據庫,鼓勵非公開上市的科技企業通過股權質押進行融資。
四、加快發展科技小額貸款公司,打造與科技結合的新型金融組織體系
(八)擴大科技小額貸款公司覆蓋面。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和加強規范管理的基礎上,穩步擴大科技小額貸款公司覆蓋面。科技企業集聚度較高的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園區、經濟開發區、大學科技園以及建有省級以上科技產業園的縣(市、區),可申請設立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實行股東招投標制度,引導和鼓勵具有社會責任感、有資金實力、經營誠信度高的民營科技企業投資興辦科技小額貸款公司,鼓勵大型高新技術企業和具有實力的創投公司成為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的發起股東。鼓勵科技小額貸款公司采取貸款和投資相結合的經營方式,支持中小型科技企業發展。
(九)引導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科技小額貸款公司要樹立社會責任感,強化規范經營意識,堅持做到“三不”和“三個不低于70%”,即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做假賬、不放高利貸;投向科技企業和科技項目的貸款總量占全部貸款比重不低于70%,小額貸款總量占全部貸款的比重不低于70%,3個月以上期限的貸款總量占全部貸款的比重不低于70%。要逐步提高科技小額貸款公司股權投資比例,原則上,科技小額貸款公司開業1年以上的,股權投資金額占注冊資本金的比重不得低于5%;開業2年以上的,股權投資金額占注冊資本金的比重不得低于10%;開業3年以上的,股權投資金額占注冊資本金的比重不得低于15%。
五、積極發展科技保險和科技擔保業務,健全與科技結合的金融風險分散體系
(十)積極推動科技保險業務發展。引導支持保險公司著力研究開發科技保險產品、創新科技保險服務,為新產品研發、試生產和高新技術企業提供保險保障。鼓勵有條件的保險公司在科技企業和科研單位集聚的省級以上高新區設立科技保險支公司或科技保險業務部,并實行專門的考核管理辦法:不以保費收入為主要考核指標,突出對科技企業的承保金額或業務結構的考核;不以利潤為主要考核指標,原則上要求盈虧平衡、保本微利;提高科技保險支公司和科技保險業務部抗風險運營的能力,允許根據實際風險分布調整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方式和執行2倍的同類業務提取比例;大力推廣科技企業小額貸款履約保證保險,在承保金額中科技保險的比重不低于50%,增長率高于當地財產保險平均增長率。科技保險業務結構要達到3∶7,即對研發機構和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的承保額占比不低于30%,對成長期和成熟期科技企業的承保額占比不高于70%。各保險公司要在保費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專門用于充實科技保險償付準備金,促進科技保險業務擴大和發展。
(十一)積極推動科技擔保業務發展。引導支持融資性擔保公司積極研究開發科技擔保產品、創新科技擔保服務,為新產品研發、試生產和高新技術企業提供融資保證。有條件的市、縣(市、區)要以政府資金為引導,吸引社會資金參與,設立科技擔保公司,鼓勵和吸引大型擔保公司到當地設立科技擔保事業部。允許科技擔保公司和科技擔保事業部加倍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及賠償準備。科技擔保業務結構要達到3:7,即對研發機構和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的擔保額占比不低于30%,對成長期和成熟期科技企業的擔保額占比不高于70%。省和各市再擔保公司要切實承擔政策引導作用,設立科技再擔保業務部,實行專門的業務管理和考核機制,配置必要的財務資源,引導和促進科技擔保業務加快發展。
六、開發建立科技金融支撐平臺,完善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的綜合配套服務體系
(十二)建立科技金融基礎數據庫。以國家及省級科技企業認定范圍為基礎,結合全省科技企業發展特點和創新驅動戰略的需要,兼顧蘇南、蘇中和蘇北地區差異,由省科技廳牽頭,出臺適合科技和金融結合的科技企業及科技項目分類指導認定辦法。各市、縣(市、區)定期發布本地科技企業名錄,通過設立嚴格規范的標準和程序,遴選科技創業人才和科技創新項目,歸集形成科技金融基礎數據庫,由相關職能部門和金融機構共享數據,作為各類金融機構和金融資源提供支持與兌現財稅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據。依托科技金融基礎數據庫提供科技人才和科技項目查詢,發布融資需求信息和科技信貸、創業投資的融資供給信息,促進供求雙方融資對接和有效合作。充分利用省科技專家庫和科技專家網上咨詢工作平臺,建立科技項目專家評審長效工作機制,為科技企業和金融機構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十三)建設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的中介服務體系。規范發展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評估、定價、流轉及監管等方面的中介服務,積極發展律師、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信息咨詢等中介機構,逐步建立一批集評估、咨詢、法律、財務、融資、擔保、培訓等多功能為一體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務中心,鼓勵發展財務外包、法律咨詢、技術認證等科技企業服務平臺,充分發揮各類中介組織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的積極作用。支持有條件的市及國家高新區、建設區域性科技金融服務平臺或一站式服務中心。加快建設具有投融資功能的科技園區、科技企業加速器、科技企業孵化器、生產力促進中心、創業服務中心等創新創業載體。
七、探索發展科技金融合作示范區,加強對不同區域科技和金融結合的分類指導
(十四)建設一批省級科技金融合作示范區。鼓勵和支持各地結合自身實際申報建設省級科技金融合作示范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強化多種要素集成,形成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的示范與帶動效應。地方政府要加強對科技金融合作示范區建設的組織領導,財政部門要安排專項資金給予扶持,稅務部門要在政策范圍內給予稅收優惠。各金融機構要在合作示范區內部署建設一批科技金融專營機構、安排一批科技金融先行先試業務。鼓勵和支持合作示范區內金融機構探索建立聯動機制,商業銀行、創投機構、保險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和擔保公司等其中之一,可作為主辦機構,會同其他有關金融機構,研究開發相應的金融產品,整合信貸、股權投資、保險、擔保和財政補償等要素,對同一科技項目和企業進行聯合支持,做到收益共享、風險共擔。
(十五)分類推進不同區域科技和金融結合。蘇南、蘇中、蘇北地區要因地制宜,根據當地科技和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層次,圍繞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目標,合理確定科技創新重點和科技企業范疇,定期發布本地科技企業名錄,引導各類金融機構明確支持方向,加大支持力度。蘇南地區科技創新基礎好、金融實力強,是推進科技和金融結合的重點區域,要圍繞一些重大前沿、關鍵和核心技術的自主創新及集成創新,高水平、高標準推進科技金融合作示范區建設。蘇中地區具備一定的科技創新基礎和金融服務實力,要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和關鍵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積極推進具有特色的科技金融合作示范區建設。蘇北地區科技創新和金融服務基礎相對薄弱,要從實際出發,圍繞承接先進制造業轉移以及應用性技術的開發和轉化,探索發展具有特色的科技金融功能區和試驗區。
(十六)依托國家有關試點工程,推進科技金融合作示范區建設。南京作為國家科技體制綜合改革試點城市,要充分發揮高校和科研院所集中、科技人才集聚的優勢,以深化改革為動力,著力打造科技金融綜合示范區。蘇州市要發揮沙湖股權投資中心的示范帶動作用,大力推進“千人計劃”和“雙創計劃”創投中心建設,促進股權投資機構和基金加速集聚,為各類創新創業人才提供專業化的投融資支持和綜合配套服務。連云港市要搶抓建設國家東中西區域合作示范區的戰略機遇,積極探索科技、人才和金融結合的有效途徑。
八、有效發揮財稅杠桿作用,加大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政策支持力度
(十七)強化財政政策對科技和金融結合的支持。各級人民政府要注重運用財政杠桿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增加安排專項資金,支持新設科技支行、科技保險支公司、科技擔保公司、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和科技產權交易市場等科技金融專營機構,對其科技金融業務給予風險補償和獎勵。增加創業投資引導資金,通過參與發起和投資參股等方式,支持推動社會資金建立和發展創業投資企業及創業投資基金。進一步完善科技貸款增長風險補償機制和科技成果轉化風險補償機制,研究制定科技保險和科技擔保風險補償、保費補貼以及促進科技企業上市和發行債券獎勵的補貼機制等,引導金融資源更多地流向科技創新領域。加快推進科技經費管理改革,創新財政科技投入方式與機制,綜合運用無償資助、償還性資助、創業投資引導、風險補償、貸款貼息、保費和擔保費專項補貼等多種方式,引導和帶動金融機構資金和社會資金參與實施各級各類科技計劃,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十八)認真落實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的稅收政策。積極落實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經營符合“三個不低于70%”,享受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營業稅優惠政策。對科技支行和科技信貸業務部增加計提撥備、科技保險支公司和科技保險業務部增加計提償付準備、科技擔保公司增加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和賠償準備的,符合稅法規定的允許稅前列支。對科技支行、科技信貸業務部、科技保險支公司、科技擔保公司、創業投資機構等為科技創新服務的機構,可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十九)充分發揮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政策的積極作用。人行南京分行要積極發揮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的作用,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金融機構為科技創新服務的業務指導,建立和執行差異化監管標準,積極支持設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支持實行專門的業務管理和考核機制,鼓勵增加計提撥備和相關準備金,促進金融機構更好地為科技創新服務。
(二十)建立和落實科技金融免責制度。在開發建立科技金融基礎數據庫的基礎上,實行科技金融項目公示制度,金融機構對科技創新項目的融資和授信,在統一信息平臺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凡納入科技金融基礎數據庫、融資和授信審核審批程序合規、實行事前公示,并且資金用途符合要求的科技項目,如由于不可預測原因和項目本身未知性特點而出現違約等風險,應免于追究或酌情減輕相關金融機構和人員的責任。
(二十一)在科技金融合作示范區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制。學習借鑒中關村先行先試經驗,選擇部分省級科技金融合作示范區,試行企業產權制度、股權激勵、稅收政策等改革。省轄市級以上事業單位處置科技成果,價值在500萬元以下的,可由本單位自主處置;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科技金融合作示范區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等稅收優惠政策。
九、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營造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的良好環境
(二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科技和金融結合工作擺上突出位置,加大統籌協調和組織推進力度,切實做到認識到位、決策科學、措施有力。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分解任務,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深入調查研究,及時研究新情況、新問題,有針對性地解決影響科技和金融結合的突出問題。建立省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合力推進科技和金融結合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十三)爭取先行先試政策。各級科技、經濟和金融主管部門以及各類金融機構駐蘇分支機構,要充分利用科技部和“一行三會”在我省開展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的機遇,積極爭取中央主管部門和總行、總公司在各自領域內支持我省開展科技和金融結合的先行先試,并給予政策鼓勵和傾斜。
(二十四)建立考評獎勵機制。加強科技和金融結合實施成效的監測評估,制訂科技和金融融合發展水平及服務能力評價指標,建立相應的統計制度和監測體系,對科技和金融結合實施成效進行動態評估考核,由省科技廳和金融辦牽頭,省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對促進科技與金融結合成績突出的單位及人員,應及時予以表彰和獎勵。
(二十五)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大力實施科技金融人才戰略,結合省“雙創計劃”、“創新團隊計劃”、“企業博士集聚計劃”等人才工程的實施,吸引國內外高端科技和金融人才來我省創業。加大培訓和培養力度,加快培育一批既懂科技又懂金融的復合型人才。深入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科技金融從業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
(二十六)強化信用體系建設。廣泛開展誠信建設,普及信用知識,培育誠信文化。組織有關部門與金融機構、投資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相互配合,開展對科技企業的信用評級工作,建立信用檔案,樹立守信企業典型,鼓勵金融機構為其降低綜合融資成本。建立健全失信約束機制,打擊逃廢金融債務行為,有效維護金融債權安全。
(二十七)加大宣傳力度。省各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和新聞單位要積極組織開展促進科技與金融結合的理論研討及經驗交流,創新發展思路、破解發展難題。廣泛宣傳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的重要意義,大力宣揚新機制新舉措,推廣好經驗好典型。積極爭取科技部等國家有關部門、中央金融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的政策支持與傾斜,不斷把我省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工作引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