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興業的實施意見
2012-07-25
工信部聯企業〔2012〕347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興業,努力擴大社會就業,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便捷市場主體準入。支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各類人員自主創業,以多種形式設立市場主體,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對申請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取得前置許可的經營項目,并且已取得前置許可的,依法及時予以登記。
二、拓寬創業出資方式。鼓勵投資者依法以股權、債權、知識產權等非貨幣形式評估作價出資和增資,支持以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自有技術作為公司股東的首次出資。
三、放寬對經營場所的限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允許創業者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申辦個體工商戶無法提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申請人可以持市場主辦單位、各類園區的管委會(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辦理注冊登記。
四、減免相關費用。落實國家有關規定,對小型微型企業免征企業注冊登記費、稅務發票工本費、海關監管手續費和貨物原產地證明書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進一步優化工商注冊登記程序。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統一的登記標準、登記程序和登記要求,為投資設立各類市場主體提供公開公平、便捷高效的準入服務。不斷完善注冊登記“綠色通道”服務,積極推行網上登記服務。
六、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重點引導地方、創業投資機構及其他社會資金支持處于初創期的小型微型企業。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設立創業基金。逐年加大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力度,重點支持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小型微型企業的創業興業項目,將資金總規模的80%以上用于小型微型企業和改善服務環境。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重點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小型微型企業創業興業開展的融資擔保業務。
七、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以緩解小型微型企業融資難為重點,進一步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與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的合作,鼓勵各大銀行不斷提高小型微型企業貸款規模和比重,在合規和風險可控基礎上,對創業型小型微型企業優先予以支持。
八、提高融資服務水平。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積極開展中小企業上市和集合債、集合票據、集合信托發行等中小企業直接融資培訓及咨詢服務。通過召開融資服務洽談會、推介會等多種形式,組織小型微型企業與商業銀行、券商、風險投資商等各類融資機構進行項目對接,推動融資機構和小型微型企業加強合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開展動產抵押、股權出質、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完善相關工作機制,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指導小型微型企業利用抵押、質押擔保進行融資,進一步拓寬小型微型企業的融資渠道。
九、加強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促進適合小型微型企業特點的信用評級制度建設,構建守信受益、失信懲戒的信用約束機制,增強中小企業信用意識,不斷提高小型微型企業融資信用等級,提高小型微型企業的融資能力。
十、加強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信息服務。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信息的分析和公開,及時反映市場主體發展動態,為政府決策、部門監管和公眾投資創業提供參考。
十一、支持建立小企業創業基地,促進集聚發展。“十二五”期間,重點支持3000家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鼓勵各地優先安排小企業創業基地用地指標;鼓勵社會各類投資主體參與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鼓勵各類專業服務機構進駐小企業創業基地提供服務。
十二、建立健全創業服務體系。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推動建立健全創業服務體系,搭建創業興業服務平臺。加強創業興業服務,不斷創新服務模式,鼓勵開展創業項目開發、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和“一幫一”服務。
十三、強化創業興業培訓服務。在國家中小企業銀河培訓工程中重點安排創業興業培訓,培育創業人才。“十二五”期間,每年培訓5萬人,幫助有創業意愿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人員了解創業興業政策法規,掌握相關創業興業知識,增強創業興業能力。
十四、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宣傳創業興業扶持政策,加強溝通與配合,組織開展各種創業興業服務活動,加強對各類創業人員的指導和服務,營造小型微型企業創業興業的良好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