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等部門聯合發文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進入物流領域
2012-06-11
日前,國家發改委聯合公安部、財政部等12部委發布《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進入物流領域的實施意見》,通過打破管理瓶頸、減少行政審批,減輕稅收等多種手段鼓勵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物流重點領域和基礎設施領域,進一步加大對民間資本投資物流領域的支持力度,為民營物流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
意見表示,將打破阻礙物流設施資源整合利用的管理瓶頸、完善資質審批管理、簡化注冊經營手續,加快形成支持民間資本進入物流領域的管理體制。
此外,意見還明確指出,切實減輕民營物流企業稅收負擔、加大對民營物流企業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優化民營物流企業融資環境、促進民營物流企業車輛便利通行。
此次《實施意見》發布也是發改委完成此前國務院要求,即6月底前出臺“新36條”相關實施細則。值得注意的是,多項實施意見對準的均是政府要“放權”。如:要求地方政府對民營物流企業的物流車輛享受同等的通行證發放、進城停靠等便利通行政策。在政府行政審批上,將清理針對物流企業的資質審批項目,逐步減少行政審批,簡化注冊經營手續。
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進入物流領域的實施意見
發改經貿[2012]16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公安廳(局)、財政廳(局、財務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交通運輸廳(局、委)、商務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證監局,各鐵路局,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精神,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進入物流領域,各地要在切實抓好《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意見》(國辦發〔2011〕38號)文件各項政策措施落實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對民間資本投資物流領域的支持力度,為民營物流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為做好此項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第三方物流服務領域
(一)積極支持民間資本投資從事社會化物流服務。為民間資本投資參與承接傳統制造業、商貿業的物流服務外包創造條件,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從事為商貿流通企業服務的共同配送業務,降低配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鼓勵民間資本加強與制造企業合作,投資參與制造企業的供應鏈管理或與制造企業共同組建第三方物流企業。
(二)支持民間資本進入物流業重點領域。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快遞、城市配送(含冷鏈)、醫藥物流、再生資源物流、汽車及家電物流、特種貨物運輸、大宗物資物流、多式聯運、集裝箱、危化品物流、供應鏈管理、國際物流和保稅物流等重點物流領域。鼓勵民營企業和國鐵企業開展多種方式的物流合作,提高鐵路物流運輸服務水平。鼓勵民間投資開展廂式貨車運輸以及重點物資的散裝運輸等。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物流標準化體系建設。
(三)支持民間資本進入物流基礎設施領域。支持民間資本投資運輸、倉儲、配送、分撥、物流信息化以及物流園區等領域的物流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商貿功能區領域,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參與鐵水聯運、公鐵聯運、公水聯運等轉運中心設施建設。鼓勵民間投資參與建設鐵路干線、客運專線、城際鐵路、煤運通道和地方鐵路、鐵路支線、專用鐵路、企業專用線、鐵路輪渡及其場站設施等項目。
二、加快形成支持民間資本進入物流領域的管理體制
(一)打破阻礙物流設施資源整合利用的管理瓶頸。鼓勵目前只為本行業本系統提供服務的倉儲、運輸設施向社會開放,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參與現有物流基礎設施的整合利用,開展社會化物流服務。
(二)完善資質審批管理。進一步清理針對物流企業的資質審批項目,逐步減少行政審批,積極為民營物流企業設立法人、非法人分支機構提供便利,鼓勵民營物流企業開展跨區域網絡化經營。進一步規范交通、公安、環保、質檢、消防等方面的審批手續,縮短審批時間,提高審批效率。對于法律未規定或國務院未批準必須由法人機構申請的資質,由民營物流企業總部統一申請獲得后,其非法人分支機構可向所在地有關部門備案獲得。
(三)簡化注冊經營手續。民間資本投資設立物流企業,在總部統一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和經營審批手續后,其非法人分支機構可持總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免予辦理工商登記核轉手續。
三、為民營物流企業創造公平規范的市場競爭環境
(一)切實減輕民營物流企業稅收負擔。完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符合條件的民營物流企業同等享受營業稅差額納稅試點政策。民營物流企業同等享受已經出臺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半征收政策。
(二)加大對民營物流企業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鼓勵民營物流企業利用舊廠房、閑置倉庫等建設符合規劃的物流設施,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或租賃的,經批準可采取協議方式供應。對于以物流業為主的城市功能區和園區,細化規劃功能分區,按國家標準確定土地用途,嚴格按照不同地類和土地使用標準分宗供地,防止以物流中心、商品集散地名義圈占土地和實施整體供地,增強民營物流企業的土地市場競爭能力,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
(三)優化民營物流企業融資環境。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適合民營物流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對符合條件的民營物流企業積極提供必要的融資支持,提高對民營物流企業的金融服務水平。進一步拓寬民營物流企業融資渠道,完善民營物流企業融資擔保制度,發展物流業股權投資基金,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物流企業上市和發行債券。
(四)促進民營物流企業車輛便利通行。各地在制定本地區促進城區物流車輛便利通行的管理辦法時,要關注民營物流企業發展的需要,對民營物流企業的物流車輛享受同等的通行證發放、進城停靠等便利通行政策。要依法維護民營物流企業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其健康發展。
四、鼓勵民營物流企業做強做大
(一)推動民營物流企業加快向現代物流企業轉變。鼓勵現有單一從事運輸、倉儲、貨代、船代、無船承運人、聯運、快遞服務的民營企業整合功能、延伸服務,加快向具有較強資源整合和綜合服務能力的現代物流企業轉型。鼓勵中小民營物流企業加強聯盟合作,支持大型優勢民營物流企業加快兼并重組,不斷創新合作方式和服務模式,優化資源配置,提高服務水平,提升民營物流企業競爭力,加快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規模和國際競爭力的民營物流企業。
(二)積極支持民營物流企業開展國際合作。支持民營物流企業同國際先進物流企業的合資、合作與交流,引進和吸收國外促進現代物流發展的先進經驗和管理方法。積極創造有利條件,鼓勵民營物流企業“走出去”。鼓勵民營物流企業為國內企業海外投資提供配套物流服務,加快建立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物流服務網絡。
(三)發揮行業協會在支持民營物流企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物流業社團組織要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聯系的橋梁紐帶作用,積極為民營物流企業發展提供服務支撐,及時向有關政府部門反映民營物流企業發展中面臨的問題,切實引導民營物流企業加強行業自律,健全完善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責任,促進民營物流企業健康發展。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物流領域,推動民營物流企業加快發展,對于促進物流業結構調整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政策,切實采取有效措施,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物流領域。同時,注意跟蹤了解本地區物流領域利用民間投資的情況、效果和存在的問題,將有關情況和意見建議及時反饋發展改革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交通運輸部 鐵道部
商務部 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