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下調小微企業貸款風險權重
2012-06-07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6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關于制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匯報。其中《管理辦法》提出,要按照審慎性原則重新設計各類資產的風險權重,下調小微企業貸款和個人貸款的風險權重。
《管理辦法》建立了與國際新監管標準接軌、符合我國銀行業實際的資本監管制度。
(一)建立統一配套的資本充足率監管體系。對系統重要性銀行和其他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分別為11.5%和10.5%,與國內現行監管要求保持一致。
(二)嚴格明確資本定義。明確了各類資本工具的合格標準,提高了次級債券等資本工具的損失吸收能力。允許商業銀行將超額貸款損失準備計入銀行資本,并對國內銀行已發行的不合格資本工具給予10年過渡期。
(三)擴大資本覆蓋風險范圍。除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外,將操作風險也納入資本監管框架。明確了資產證券化、場外衍生品等復雜交易性業務的資本監管規則,引導國內銀行審慎開展金融創新。
(四)按照審慎性原則重新設計各類資產的風險權重。下調小微企業貸款和個人貸款的風險權重,引導商業銀行擴大小微企業和個人貸款投放,更有效地服務實體經濟。下調公共部門實體債權的風險權重,適度上調商業銀行同業債權的風險權重。
(五)合理安排資本充足率達標過渡期,以利于保持適當的信貸增速。
《管理辦法》擬于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
專家認為,下調小微企業和個人貸款風險權重,對銀行資本優化大有裨益,同時為銀行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揮著導向作用,也有利于經濟增長方式轉變。( 來源:中國中小企業信息網)